国有资产管理处
今天是:
欢迎访问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站内搜索:
浏览信息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浏览信息
沈阳药科大学公房出租管理细则
【字体: 】   【时间:2015-01-20】  【作者:gzc】  【关 闭】  【打 印

为规范学校公房出租的管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出租房屋安全合理使用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用于出租的公房,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产权归学校所有,由校内外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合同承租,从事商业经营或商业办公活动的公有房屋。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实施公房出租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校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均无权对公房进行招租。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所得,由当事人承担有关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分。

第四条 公房出租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大局,不得妨碍教职工与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终止其租赁合同。

第五条 公房出租实行有偿使用,承租者依照合同向职能部门缴纳房屋租赁费用。收费标准以其承租的建筑面积、房屋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为基本依据,参照出租房屋相应地段政府指导价进行核定。

第六条 公房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按学校规定上缴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出租公房主体结构、室外供电系统、室外上下水管道等自然损坏的维修;室内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修缮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维修期间,承租人及有关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八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须按照房屋水电容量标准用水用电。

第九条 未经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公房的使用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私建滥建、不得转租。对违反合约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或视情节对出租公房予以收回。

第十条 承租方应协助、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公房的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检查、卫生防疫、环保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房进行出租时,国有资产管理处须保证公房符合出租使用条件;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收回公房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公房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已出租的公房如遇政府拆迁、学校改造或因其他原因收回,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公房的退租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保卫处有义务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公房清退工作。

第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页面】【页面顶部

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地址:辽宁省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佗大街26号   邮编:117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