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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房屋土地管理细则
【字体: 】   【时间:2015-01-20】  【作者:gzc】  【关 闭】  【打 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屋、土地的管理,规范房屋、土地申请权属登记程序,达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目的,保障学校房屋、土地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土地是指使用权属于沈阳药科大学的土地;本细则所指房屋是指产权属于沈阳药科大学的房屋。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土地、房屋产权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基建处是学校房屋整体规划、基建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房屋维修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土地、房屋档案资料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保卫处是学校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第二章 地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学校编制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依法由学校使用的土地均属土地管理范围。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处理日常的地产管理业务事项,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事宜,必须由学校研究决定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决策。

第三章 房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拥有的房产是指教学、科研、办公、实验、仓储、住宿、经营等所需要的用房,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

第七条 凡在学校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除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宅外,均属于学校公房,其产权、产籍属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房屋的分配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九条 新竣工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基建处组织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宣传统战部和使用部门根据《沈阳药科大学新建公用房验收交接规程》共同验收。基建处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新建房屋的资产登记、入账。基建处负责新建房屋材料归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初始登记。新竣工的房产,由基建处提供申请产权初始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由于房屋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审批后,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扩建或改建房屋时,必须经学校审批。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实施。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拆除的房屋事先必须报批。对需要拆除的房屋由拆除部门报学校批准后,报沈阳市和辽宁省有关部门审批。房屋拆除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和销账手续。房屋报废的残值材料和设备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处理后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经营性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教室、实验室及其他教学、科研用房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学生宿舍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招生计划统一安排,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定期对房屋的使用状态、基础、结构、材料的破损变形受力状况、装修设备的完好状况逐项进行全面检查,结合使用部门提出的报修项目,制定年度维修计划,统一安排维修。对于一般维修项目,接到报修后,一般要求4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最迟不超过24小时;对于紧急维修任务,接到报修后,一般要求1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30分钟,不能立即修复使用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有关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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