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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字体: 】   【时间:2015-01-20】  【作者:gzc】  【关 闭】  【打 印

第一章

第一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校内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指经学校界定的产权归属学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应当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管理职责;统一组织计划协调学校资产的收支预算,加强学校资产的配置、收益、使用和资产的清查、评估、报废、处置的管理;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分管副校长具体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对资产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等的账卡管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审核报批手续;

(四)负责监督检查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六)负责代表学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使用单位须配备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确需调动时要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的调动和资产资料交接情况要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国有资产购置与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购置,指使用财政补助收入、行政事业收入、横(纵)向科研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信贷资金等,通过采购形成国有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增加是指通过上述行为,以及通过接受捐赠等获得的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凡是被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购置。学校招标工作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徽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一般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有必要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审批。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要报请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及处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维修、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和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条 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财务、资产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报废资产的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

第五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应根据教育厅和财政厅要求,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表、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各校办企业及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保证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系统工作,学校各部门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都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毁、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占有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及时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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