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药大国资字〔2016〕2号 
	
	
	关于印发《沈阳药科大学不搬迁资产申报参考范围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学校搬迁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保证我校固定资产搬迁工作安全、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沈阳药科大学不搬迁资产申报参考范围及审批管理办法 
	2.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3.沈阳药科大学搬迁不需用资产审批表 
	4.沈阳药科大学资产报废申请表 
	
	
	
	                                 沈阳药科大学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沈阳药科大学不搬迁资产 
	申报参考范围及审批管理办法 
	
	一、不搬迁资产申报原则及参考范围 
	(一)申报原则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仪器设备可分为在用、不需用、待报废等几类情况。 
	1.在用的设备应继续发挥其使用价值,考虑全部搬运到新校区; 
	2.不需用的设备如确认不再使用,且在单位内无调剂使用价值的,可留存老校区; 
	3.待报废设备如符合《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沈药大国资字[2015]1号)《沈阳药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第九章中的报废条件的,可留存老校区进行报废处理。 
	(二)参考范围 
	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的,可申请不搬迁。不搬迁范围包括: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资产使用期限”参照附件2《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4.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5.需要迁移而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6.经专家论证搬迁成本大于重置成本的设备。 
	二、不搬迁资产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不搬迁由使用单位提出,按照“资产不搬迁或报废的参考范围”提出资产不搬迁或报废申请计划,并填写《沈阳药科大学搬迁不需用资产审批表》、《沈阳药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所在院(部、处)核实,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大型仪器设备不搬迁由领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经济价值等进行鉴定。单价10万-40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搬迁由学院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搬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 
	(三)经批准不搬迁的固定资产,应在批准不搬迁后集中、有序存放到设定的房间内,暂由资产归属管理部门保存,待国有资产管理处后续统一处置。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处置废旧固定资产,否则视同丢失处理,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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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拟文          2016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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