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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字体: 】   【时间:2015-01-20】  【作者:gzc】  【关 闭】  【打 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保证招标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参照沈药大校字〔201221号《沈阳药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采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校的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定批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作为招标工作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三)负责招标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

(四)听取有关招标工作的汇报,指导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审定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或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

(六)审定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招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审核招标采购项目资料,负责对达到限额的项目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按照审批的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三)负责编制校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与有关部门一起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负责推荐校内招标采购评审组成员,组织召开招标会议,发布校内自主招标采购信息等工作;

(四)配合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审定校外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负责组织学校评委和监察人员参加校外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开评标会议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处理项目使用单位及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工作的质疑;

(六)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准备与实施。其职责是:

(一)负责按招标采购所需的项目要求拟定参数、做好技术释疑以及准备相关的项目资料等工作;

(二)配合投标方进行现场勘查,参与修订学校和中标供应商的合同;

(三)履行签订后的合同,负责中标方的项目验收;

(四)组织进口货物与大型设备招标采购前的市场调查论证。

第十条 评审组、评审专家及其职责:

(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参加校外招标的学校评审专家;

(二)评审组代表学校评审招标或与供应商谈判。评审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审组人员名单在招标采购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评标,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四)评审专家必须为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五)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组报告并加以制止。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范围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货物类招标采购范围教学、科研、办公、后勤基建等所需的仪器设备、软件、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图书(含期刊、数据库)、大宗物资、学生用教材、军训服、学生公寓用品、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

协议供货产品均由招标办统一协调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机、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视频展示台、显示器)、电气设备(空气调节器、摄像机、数码相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不间断电源、防火墙、网络存储设备)、家具(办公家具、学生用家具)、交通工具(轿车、SUV越野车、MPV商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

工程类招标采购范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校园绿化美化等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装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采购。

服务类招标采购范围:租赁、交通工具维护保障(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会议、培训以及委托审计、资产评估、资产保险等采购。

第十二条 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要求,招标办上报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按照审批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限额如下:

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

工程类: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服务类: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第四章 招标采购的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家,要求有标底的项目,标底必须保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扰乱招标采购活动事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贷款资金招标采购的项目,资金提供方对招标采购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招标采购项目的完整文件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备案,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或辽宁省对招标采购品目、限额标准、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等进行调整时,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药大校字〔201221号《沈阳药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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