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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土地房屋管理细则
【字体: 】   【时间:2020-03-29】  【作者:gzc】  【关 闭】  【打 印

沈阳药科大学土地房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土地、房屋管理,规范土地、房屋申请权属登记程序,明确土地、房屋使用管理权责,达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目的,保障学校土地、房屋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土地是指使用权属于沈阳药科大学的土地;本细则所指房屋是指产权属于沈阳药科大学的房屋。

第三条 土地、房屋由学校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土地、房屋管理权;基建处负责学校房屋整体规划和基本建设;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维修;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的档案资料管理;保卫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安全管理。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学校编制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依法由学校使用的土地均属学校土地管理范围。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处理日常的土地管理业务事项,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事宜,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议研究决议,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三章 房屋管理

第六条 学校拥有的房产是指教学、科研、实验、办公、仓储、住宿、后勤服务、经营等所需要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

第七条 凡在学校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除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宅外,均属于学校公房,其产权、产籍属于学校。

第八条 房屋使用的分配、调整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具体实施房屋的调配与管理工作。学校房屋依据教学、科研、实验、办公、仓储、住宿、后勤服务、经营等使用性质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出租、转租、转让、转借房屋。如确需改变房屋原有使用性质,需由具体使用部门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基建处负责办理学校新竣工房屋的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转移登记。由于房屋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等原因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经学校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变更登记。扩建或改建房屋时,必须经学校审批。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实施。项目竣工后,基建处须提供完整建设资料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拆除的房屋事先必须报批。对需要拆除的房屋由基建处报学校批准后,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房屋拆除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和销账手续。房屋报废的残值材料和设备按《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处理后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一条 学校经营性房屋和闲置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教室、实验室及其他教学、科研用房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科研处等部门根据教学、科研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用房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安排使用;组织人事部负责人才房、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国际交流处负责外国专家用房的使用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博士后用房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的维修,按照《沈阳药科大学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房屋交接

第十四条 新竣工房屋按照《沈阳药科大学新建公用房验收交接规程》规定进行交接。基建处报送新竣工房屋验收交接申请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基建处组织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宣传统战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交接。基建处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新建房屋的资产登记、入账,并负责新建房屋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 腾退公房的交接

(一)腾退公房的交接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管理使用的教学、科研、实验、办公、仓储、住宿、后勤服务、经营等各类公房(包括家属住宅未房改房屋、人才房、周转房等房屋)的移交工作。

(二)腾退公房交接工作在移交公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之间进行。腾退公房在实施移交前,移交公房部门需将房屋内物品清空,拟报废资产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完成退库,实现空房。如移交时室内仍遗留物品,视为移交部门放弃该遗留物品的所有权。腾退公房在实施移交时要保持完好,如因搬迁过程中造成了公房破坏,由原管理使用部门负责。

(三)腾退公房交接的程序

1.各单位、各部门使用管理的公房因搬迁、使用期满或学校行政安排要求腾退的,由党政办公室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原使用管理部门传达学校的公房腾退决定。在实施移交前原使用管理部门需按照OA系统申请交房流程提交腾退公房交接申请,并完成审批。

2.审批通过后,按照约定的移交时间进行现场交接。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进行验收,确认无误签署《腾退公房交接表》,接收公房进行封管。

3.各单位、各部门需在学校规定腾退公房的日期内完成公房移交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原使用管理部门需向学校提交延缓移交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缓移交。

(四)公房移交完成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断水断电,保卫处负责消防、防盗安全工作排查,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封存房屋的其他管理。

第五章 土地、房屋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土地的使用权是学校的专有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随意侵占。

第十七条 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维护学校土地安全。

第十八条 对于非法侵占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保卫处代表学校责令其限期退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对于已在学校土地上建有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照价赔偿;对于拒不退还侵占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诉,维护学校土地安全。

第十九条 被占公房的清退

各单位、各部门使用管理的公房被占的,由具体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清退;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共同参加现场处理,配合使用管理部门进行清退。保卫处负责清退现场安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助使用管理部门核查有关问题、提供诉讼证据;后勤管理处负责对被占房屋断水、断电、停止供暖。拒不迁出的,由使用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校内抢占公房的职工和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擅自出租、转租、转让、转借房屋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违规处罚规定给与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土地、房屋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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