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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沈阳药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时间:2022-10-07】  【作者:】  【关 闭】  【打 印


药大校字〔2021〕104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保证招标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沈阳药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沈药大校字〔2021〕104号),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药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沈阳药科大学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


沈阳药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关于正式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零资金但需由学校采购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所有采购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办法为依据开展采购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采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决策机构,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报的采购项目;

(三)审定特殊情况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具体实施采购程序的业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采购项目,审核采购资料,上报审批或备案并实施采购;

(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协调样品展示;

(四)抽取学校评委并组织参加评标;

(五)组织、监督开评标会议;

(六)代表学校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督促项目部门与中标方签署合同,组织项目验收,督促按合同付款;

(八)组织处理招标采购质疑工作;

(九)负责招投标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使用部门为项目部门,主要配合招标办完成采购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和市场调研,合理编制采购预算;

(二)负责项目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

(三)申报项目并提交采购申请;

(四)配合现场踏勘,样品展示;

(五)推荐项目校方评委候选人名单;

(六)与中标方拟定、签订并履行合同;

(七)配合完成验收工作;

(八)按合同要求进行付款。

第八条 评委组、评委专家及其职责:

(一)评委组主要职责是评标,排序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二)参加评标的校方评委采用项目部门推荐、随机抽取的原则产生;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直接选定校方评委;

(三)评委组名单在评审前应当保密;

(四)评委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九条 采购范围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货物类采购范围教学、科研、办公、后勤、基建等所需的仪器设备、软件、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图书、数据库、大宗物资、学生用教材、军训服、药品及医疗耗材等。

工程类采购范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校园绿化美化等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装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服务类采购范围:租赁、保安、物业、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以及委托审计、资产评估、资产保险等。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方式

第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协调采购。

集中采购指委托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分散采购指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协调采购分为政府网上商城采购、协议采购、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部门向相关领导发起采购申请,同时也须向招标办发起采购意向申请,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须向招标办发起招标采购程序申请,招标办按相关领导审批意见及限额标准办理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项目部门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项目,无须办理审批和采购程序,可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部门的采购项目涉及进口或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进口论证或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招标办严格执行项目相关领导对采购项目的申请批复意见,没有通过的项目不予采购。


第六章 限额标准及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学校审批后,项目部门向招标办发起采购程序申请,招标办执行采购程序,限额标准分类及事项如下:

(一)货物、服务类预算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招标办报上级部门(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备案,通过后委托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货物、服务类预算10-50万元、工程类预算10-60万元以及零资金但需由学校采购的项目,招标办无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直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此类项目发生紧急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项目部门须备案采购纪律承诺函;

(三)货物、服务、工程类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办协助项目部门实施协调采购(政府网上商城、协议供货、自行采购);

(四) 预算50万元以下符合政府网上商城采购条件的项目,项目部门须联系招标办办理网上商城采购程序,网上商城产品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招标办协调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七章 开 标、评 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会由招标办专人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参加评标的校方评委由招标办从项目部门推荐的评委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评标职责。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第八章 合同管理、验收及付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须与中标人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门负责履行合同并处理相关纠纷,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中,项目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在接到项目部门和供货商双方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严格采取评验分离原则,验收小组评委由项目部门确定,评标评委不能担任验收评委。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验收未合格,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择期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部门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付款事宜。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招标办负有领导、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代表学校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招标办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招标办、项目部门和评委组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扰乱采购活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办出现下列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强制排斥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门在招标采购、履行合同环节不负责任导致的问题需自行承担责任;引起法律纠纷的,由项目部门负责处理,国资处协助办理,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部门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门出现下列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有违商业规律,在市场调研环节不负责,调研不足,弄虚作假的;

(三)制做招标文件时,敷衍塞责提供不符合招标标准的技术参数或提供唯一来源项目需求的;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不按要求配合验收或人为影响验收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评委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或辽宁省对招标采购品目、限额标准、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进行调整时,执行新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药大校字〔2020〕10号《沈阳药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拟文   2021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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