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药大校字〔2020〕11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沈阳药科大学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校内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指经学校界定的产权归属学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应当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管理职责;统一组织计划协调学校资产的收支预算,加强学校资产的配置、收益、使用和资产的清查、评估、报废、处置的管理;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对资产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等的账卡管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审核报批手续;
(四)负责监督检查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六)负责代表学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使用单位须配备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确需调动时要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调动和资产资料交接需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权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权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国有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登记建账、清产核资、统计报告、使用调剂、调拨、报废处置和日常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
3.负责全校土地资源管理。
4.负责统筹全校公用房管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公用房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和图形、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三)科研部门负责学校创造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四)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使用、管理学校公共设备及校园地上、地下电缆管网、给排水管网、供暖管网等附属设施资产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的使用管理和报增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七)计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的管理。将固定资产入帐记录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定期对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购置,指使用财政补助收入、行政事业收入、纵向科研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信贷资金等,通过采购形成国有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增加是指通过上述行为,以及通过接受捐赠等获得的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凡是被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购置。学校招标工作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徽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一般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有必要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国家有其他规定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维修、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和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财务、资产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报废资产的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应根据教育厅和财政厅要求,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表、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各校办企业及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保证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系统工作,学校各部门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损毁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或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及时收缴资产收益的;
(五)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沈阳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拟文 2020年4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