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一)办事机构: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
(二)审批要件:
1.出售公有住房请示;
2.《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3.学校所有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填写由市房改办印制的“具结书”;
4.所售公有住房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购房发票;
5.《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6.《已售公有住房清册》;
7.《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存款证明”;
9.购房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0.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工龄证明。
(三)审批时限:以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实际审批时限为准
(四)办理程序:
1.产权单位向市房改办提交以下售房材料:
(1)出售公有住房请示;
(2)《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3)所有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填写由市房改办印制的“具结书”;
(4)所售公有住房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购房发票。
以上材料经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审核无误后,下发《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2.沈阳市房改办下发批准书后,产权单位同购房职工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收取售房款,并将售房款存入“批准书”中指定的银行。
3.产权单位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后,填写《已售公有住房清册》
4.产权单位到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接续办理售房审核手续。审核要件如下:
(1)《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已售公有住房清册》;
(3)《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存款证明”;
(5)购房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工龄证明;
(6)产权单位给购房职工开据的《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
审核通过后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出具房改的售房通知书。
二、出售公有住房交易
(一)办事机构:沈阳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窗口
(二)审批要件:
1.房改的售房通知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4.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5.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法人授权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9.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的第三联。
(三)办理时限:以沈阳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窗口实际办理时限为准
(四)办理程序:
提供审批要件,审批要件审核通过,支付交易税(每平米6元),交易税到帐后下发《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交易审批书》。
三、出售公有住房办证
(一)办事机构: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沈河发证所
(二)审批要件:
1.登记申请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2.询问笔录(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3.共有权约定书(夫妻双方的,单身不用提供);
4.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交易审批书(原件);
5.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6.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到场);
7.购房人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的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8.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清册(原件及复印件);
9.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及审批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房屋所有权证或具结书(原件及复印件);
11.法人授权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1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产权单位销售房屋的情况说明(已售房屋及面积和未售房屋及面积的明细,有大证和具结书的不用提供);
1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及复印件);
1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及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材料(图纸)。
(三)办理时限:以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沈河发证所实际办理时限为准。
(四)办理程序:
到查档窗口进行核档,3天后取核查房产档案单据并缴纳100元查档费用。预约时间。按照预约时间由经办人带领购房人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拍照、按手印,提供审批要件。审核通过后,下发房地产登记受理凭证。50天后,凭借房地产登记受理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屋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