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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办证流程
【字体: 】   【时间:2013-12-06】  【作者:gzc】  【关 闭】  【打 印

一、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一)办事机构: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

(二)审批要件:

1.出售公有住房请示;

2.《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3.学校所有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填写由市房改办印制的“具结书”;

4.所售公有住房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购房发票;

5.《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6.《已售公有住房清册》;

7.《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存款证明”;

9.购房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0.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工龄证明。

(三)审批时限:以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实际审批时限为准

(四)办理程序:

1.产权单位向市房改办提交以下售房材料:

1)出售公有住房请示;

2)《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3)所有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填写由市房改办印制的“具结书”;

4)所售公有住房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购房发票。

以上材料经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审核无误后,下发《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2.沈阳市房改办下发批准书后,产权单位同购房职工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收取售房款,并将售房款存入“批准书”中指定的银行。

3.产权单位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后,填写《已售公有住房清册》

4.产权单位到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接续办理售房审核手续。审核要件如下:

1)《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已售公有住房清册》;

3)《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存款证明”;

5)购房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工龄证明;

6)产权单位给购房职工开据的《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

审核通过后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出具房改的售房通知书。

二、出售公有住房交易

(一)办事机构:沈阳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窗口

(二)审批要件:

1.房改的售房通知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4.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5.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法人授权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9.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的第三联。

(三)办理时限:以沈阳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窗口实际办理时限为准

(四)办理程序:

提供审批要件,审批要件审核通过,支付交易税(每平米6元),交易税到帐后下发《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交易审批书》。

三、出售公有住房办证

(一)办事机构: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沈河发证所

(二)审批要件:

1.登记申请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2.询问笔录(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3.共有权约定书(夫妻双方的,单身不用提供);

4.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交易审批书(原件);

5.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6.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到场);

7.购房人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的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8.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清册(原件及复印件);

9.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及审批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房屋所有权证或具结书(原件及复印件);

11.法人授权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1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产权单位销售房屋的情况说明(已售房屋及面积和未售房屋及面积的明细,有大证和具结书的不用提供);

1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及复印件);

1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及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材料(图纸)。

(三)办理时限:以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沈河发证所实际办理时限为准。

(四)办理程序:

到查档窗口进行核档,3天后取核查房产档案单据并缴纳100元查档费用。预约时间。按照预约时间由经办人带领购房人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拍照、按手印,提供审批要件。审核通过后,下发房地产登记受理凭证。50天后,凭借房地产登记受理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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